2017 年道路交通(修正案)法案 2017 年第 1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7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五,2017 年 3 月 24 日,首次在 2017 年 3 月 21 日下午 5 点在电子版政府公报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7 年第 10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7 年 3 月 13 日。一项修订《道路交通法》(2004 年修订版第 276 章)的法案,以验证为该法案目的而收集的某些款项,并对《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进行相关修订(2000 年修订版第 18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0 OF 2017 简称和开始 1.(1) 本法是 2017 年道路交通(修正)法,除第 2 条外,在负责陆路运输的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公报。 (2) 第 2 条被视为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生效。 修改长标题 2. 修改道路交通法的长标题(在本法中称为主法),删除以下词语和操作巴士换乘处。第 2 条的修订 3. 主体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管理局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自动车辆技术是指 (a) 与设计、构造有关的任何特定技术或使用自动驾驶汽车; (b) 以其他方式与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或建造方面的进步有关;自主机动车辆是指完全或基本配备自主系统的机动车辆(也通常称为无人驾驶车辆),包括由该机动车辆牵引的拖车;对于机动车辆而言,自主系统是指能够在不受人类操作员控制或监视的情况下使主动物理机动车辆运行的系统;道路交通(修正案)3 (b) 就本法的任何规定或规则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其他附属立法而言,删除副警务处处长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是指警务处处长为该条文指定的副警务处处长,包括 (a) 军衔不低于中士的任何警务人员; (b) 为施行该条文,获副警务处处长授权行使该副警务处处长的权力;及(c) 删除部长定义的 (a) 和 (c) 段中的运输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陆路运输; (d) 在第 82 条部长定义的 (b) 段中,在第 75 条第 1 款之后立即插入; (e) 删除部长定义的 (b) 和 (c) 段中的内政事务,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法律和秩序; (f) 通过删除机动车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机动车辆是指 (a) 全部或部分由电动机或人力或畜力以外的任何方式驱动的车辆; (b) 用于或拟用于任何道路; (g) 在警官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4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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