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53 2017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5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17 年第 47 号。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17 年 12 月 7 日。修订《旅行社法》(1998 年修订版第 334 章)并对《新加坡旅游局法》(1997 年修订版第 305B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17 年第 47 条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法是 2017 年《旅行社(修正案)法》,于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旅行社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委托人,通过删除许可证和法案的定义进行修正) 被许可人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行为准则是指许可证中提到的行为准则是指根据第 28(1)(ga)(ii) 条授予或更新的许可证;第 7 条;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执照的任何人;法规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有关个人,就牌照申请人或持牌人而言,指 (a) 如申请人或持牌人是个人,则指申请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b)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合伙企业,则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如果申请人是非法人协会,则为管理非法人协会的成员; (d) 如果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则在该法人团体中担任类似官员的公司管理或行政职位的任何董事;就旅游产品而言,持有或供应包括销售或安排提供该旅游产品;旅行社(修订) 3 旅游是指访问一个或多个地方或景点,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在其他地方,在访问的任何部分,参加者或现在是由个人陪同谁不是访问的参与者;旅行产品是指第 4(1) 条中描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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