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专业工程师(修正案)法案 2017 年第 3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45 2017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首次发表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5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以下法案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7 年 10 月 3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7 年第 36 号批准。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17 年 10 月 3 日。修订《专业工程师法》(1992 年修订版第 253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6 OF 2017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是 2017 年专业工程师(修正案)法案,并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专业工程师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长标题,删除专业工程师一词,规范公司、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代之以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工程工作,并规范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2 条 (a) 在纪律委员会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外国工程师是指获授权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从事专业工程工作的任何人在该国家或地区下;; (b) 法律通过在许可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许可专业工程实践是指 (a) 根据第 20(1) 条获得许可的有限公司; (b) 根据第 20(2) 条获得许可的无限公司; (c) 合伙第 20(3) 条;或根据 (d) 根据第 20(4) 条获得许可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专业工程师(修正案)3 (c) 在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有限合伙是指根据《有限合伙法》(第 3 章)注册的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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