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9 年 10 月 4 日,星期五,2019 年 10 月 4 日,首次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下午 5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9 年 9 月 4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19 年第 30 号。我同意。哈利玛·雅各布,总统。 2019 年 9 月 23 日。一项修订《儿童和青少年法》(2001 年修订版第 38 章)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应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019 年第 30 条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法是 2019 年《儿童和青少年(修正案)法》,于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1) 《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正 (a) 通过在第 (1) 款的评估定义中的两个词之后插入, , 一词, 包括法医检查; (b) 通过在第 (1) 款中插入评估的定义,以下定义紧接在照顾者 (a) 之后,涉及自愿照顾协议的对象的儿童或青少年,是指由其照顾的人儿童或青少年是根据自愿照料协议进行的; (b) 就根据第 49 条作出的命令的对象的儿童或青少年而言,指 (i) 如果该儿童或青少年交由合适的人照顾,则该合适的人; (ii) 如果儿童或青少年被送往安全场所或临时照顾和保护场所,则该安全场所或临时照顾和保护场所的负责人(视情况而定),或该雇员在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场所或场所(修正案) 3 总干事或保护者认为有能力为儿童或青少年提供照顾、保护和监督的临时照顾和保护(视情况而定); (c) 就根据第 49B(2) 条或第 49C 条(与第 49B 条一起阅读)作出的命令的对象的儿童或青少年而言,指该儿童或青少年受其照管的适当人根据命令; (d) 就作为根据第 50 条作出的命令的对象的儿童或青少年而言,指 (i) 如果该儿童或青少年交由合适的人照顾,则该合适的人;或地方 (ii) 如果儿童或青少年被委托到安全地点 负责安全地点的人员,或总干事或保护者认为有能力为儿童或青少年提供照料、保护和监督的安全地点的雇员儿童或青少年; (c) 删除第 (1) 款中对董事和合适人选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 总干事是指社会福利署署长;与儿童或年轻人有关的情感伤害是指对 4 NO 的任何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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