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电缆探测工人)条例第 3 章。 323, RG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30日
电信(电缆探测工人)条例第二部分 许可证申请和授予 5 许可证由授权人员等签署 第三部分 被许可人登记 目录第一部分 初步 1 引文 2 定义 3 许可证申请 4 资格 6 登记册 7检查名册 8 持牌人的职责 9 测试和考试 第四部分 持牌电信电缆检测工人的职责 第五部分 执照的取消和吊销 10 执照的吊销、吊销等 11 吊销期限的缩短 12 被吊销或被吊销的执照的退还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Part VI GENERAL 13 Replacement license 14 Penalties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电信法(第 323 章,第 30 和 74 节) 电信(电缆检测工人)条例 Rg 4 GN第 S 1962000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9 月 30 日) 第 I 部分 初步 2000 年 7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电信(电缆检测引文工作者)规例》。定义 2.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牌照指由当局授予的牌照,准许某人进行牌照所指明的电讯电缆探测工作;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被许可人是指有效许可的持有人;登记册指根据第 6 条保存的持牌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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