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 S 196/2000 电信(电缆检测工人)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2000 年电信(电缆检测人员)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第 II 部分 许可证的申请和授予 3 许可证的申请和更新 4 资格 5 由授权人员签署的许可证等。第三部分 被许可人登记册 6 登记册 7 登记册检查 第四部分 持牌电信电缆检测工人的职责 8 被许可人的职责 9 测试和考试 第五部分 执照的取消和暂停 10 执照的取消、暂停等 11 缩短暂停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7 Apr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12 暂停或取消执照的归还 第 VI 部分 一般 13 更换执照 14 处罚 附表费用第 S 196 号 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9 (ACT 43 OF 1999 ) 2000 年电信(电缆检测工人)条例 行使权力根据 1999 年电信法第 30 和 74 条的规定,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的批准下,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第 I 部分 初步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以被引用为2000 年电信(电缆探测工人)条例,并将于 200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许可证是指由管理局授予的许可证,允许某人从事以下电信电缆探测工作在牌照内指明;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4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被许可人是指有效许可的持有人;登记册指根据第 6 条保存的持牌人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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