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商业信托事务和实体事务)条例 2018 S 623/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1日
证券和期货(商业信托事务和实体事务)条例 201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商业信托事务 3 实体等事务,非公司 4 撤销第 S 623 号证券和期货法案(第 289 章)《2018 年证券和期货(商业信托事务和实体事务)条例》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这些条例是 2018 年证券和期货(商业信托事务和实体事务)条例,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开始实施。 商业信托事务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2 .(1) 就法案第 251(18)(b) 和 (19)(b)、272A(11)(b)、275(2A)(b) 和 330(3)(b) 条而言,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否则参考对商业信托事务的引用包括对 (a) (b) 商业信托的促进、成立、控制、业务、利润和损失的提及;商业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交易、交易和交易、财产和负债; (c) 与确定 (i) (ii) (iii) (i) (ii) (iii) 的单位或衍生工具的单位或债券或债券单位的持有人的身份有关的事项,商业信托; (i) 项所述的持有人与商业信托有关的权利; (i) 项所述的持有人根据商业信托的信托契约的条款已经收到或有权收到的任何付款; (d) 商业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内部管理和程序; (e) 由或代表商业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对商业信托的业务或与商业信托的业务有关的任何行为或事情(包括订立的任何合同和订立的任何交易),或在接管人、接管人兼管理人或同等人员拥有或控制信托财产时,与商业信托的信托财产有关或与该信托财产有关;在商业信托(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受司法管理的时候;在《公司法》第 210 条中提及的妥协或安排(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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