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232016 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3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2016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经营业务)(修订)条例》为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100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修订)法规,并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生效。法规 7 的修订 2.证券和期货法规 7 (许可和商业行为)条例(Rg 10)通过删除第(2)和(2A)款并代以以下第(1)款进行修订,(1)在符合第(2)款的前提下,申请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执照必须附有按管理局决定的方式提交的 100,000 元的按金。 (2) 申请人(a) 是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情况下,不需要第(1) 款所述的保证金; (b) 该人 (i) 没有在该人拥有的账簿中持有任何客户的证券、保证金或账户中的头寸;或S 5232016 2 (ii) 仅与合格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iii) 不接受来自任何客户的资金或资产作为该客户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任何合同的结算、保证金、担保或担保; (iv) 不与任何客户进行任何以委托人身份进行证券交易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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