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驾驶人改进计分制)规则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扣分的奖励 3A 执照持有人参加课程等的资格 4 吊销驾驶执照 5 副警务处处长发出通知 6 暂停驾驶执照的通知驾驶执照 7 针对外国驾驶执照持有人的禁止令 8 外国驾驶执照持有人提出的上诉 9 禁止令通知 附表 预定犯罪 立法历史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第 45(2) 节) 道路交通(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 ) RULES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R 25 GN No. S 451983 1993 年修订版(1993 年 4 月 1 日)1983 年 3 月 1 日引文规则。定义 1. 本规则可引述为道路交通(驾驶者改进积分系统)规则 3A;行为;法案;驾驶执照; (R 32);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课程是指为扣分而进行的安全驾驶课程。禁止停车区是指道路上标有一条黄色锯齿线的任何部分,包括公众毗邻道路的人行道; S 8372013 wef 01012014 驾驶执照是指根据 S 6162015 wef 01112015 第 II 部分授予的驾驶车辆的执照 持有外国驾驶执照的人与第 47F(4) 条中的含义相同 执照持有人是指持有驾驶执照的人或外国新司机的持有人与道路交通(新司机)规则中的含义相同 S 6452010 wef 01112010 S 6162015 wef 01112015 S 6162015 wef 01112015 资格通知是指由警察局副局长发出的书面通知向执照持有人通知执照持有人该执照持有人有资格参加课程; S 6162015 wef 01112015 附表罪行指附表所列罪行;学校与《教育法》(Cap....
道路交通(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规则上限。 276,R 25pdf预览版道路交通(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规则上限。 276,R 2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