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27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27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2017 年道路交通(驾驶员改进点系统)(修订)规则 在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45(2) 和 47F(3) 条赋予的权力时,交通部部长民政事务部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道路交通(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生效。规则 3A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 3A(驾驶员改进积分系统)规则 (R 25) 被修订 (a) 通过删除第 (1)(a) 段的 (i) 项并替换以下 (i) 项 执照持有人不是以下 (A) a与任何类别的驾驶执照有关的新司机; (B) 持有外国驾驶执照的外国驾驶执照自颁发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b) 通过删除第 (1)(a) 段的第 (ix) 项并代之以以下 S 6272017 2 (ix) 对许可证持有人 (A) 的扣分已根据第 (3) 段忽略,或已被在紧接 2017 年 11 月 1 日之前根据第 (3) 款取消,在过去 10 年中不超过一次; (B) 在紧接的 2017 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 12 个月之前,没有根据第 (3) 款被忽视,并且没有根据第 (3) 款生效;和;通过删除第(1)(b)(i)段中的6并代以4,取消作为(c); (d) 在第 (1)(b)(i) 款的末尾插入 或 ; (e) 删除第(1)(b)款第(ii)项;在第(1)(b)(iii)和(g)段中删除第(3)和(4)段,并通过删除替换8来代替(f);第 (3) 款之后的第 12 条,自执照持有人成功完成课程(包括通过课程期间进行的任何测试)之日起,在进行规则 4(4) 或 7(4) 所述的计算时,如果 3 S 6272017 (a) 课程完成 (i) 在发出与触发进攻仍然有效; (ii) 在第 4(4) 或 7(4) 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述的连续 24 个月或连续 12 个月(视属何情况而定)期间内; (b) 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之前生效的,在不超过紧接前 10 年的情况下,根据本款对执照持有人给予的扣分被忽略,或根据第 (3) 款被取消;并且根据本款对许可证持有人给予的前一 (c) 项扣分并未被忽视,并且在紧接前 12 个月之前生效的第 (3) 款并未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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