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运系统(费用)条例上限。 263A, 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快速交通系统(费用)条例 目录 1 引文 FIRST SCHEDULE 第二时间表 立法历史 2 当局提供服务的费用 3 快速交通系统运营许可费 快速交通系统法案(第 263A 章,第 42 节) 快速交通系统(费用) ) 法规 Rg 2 GN No. S 2692000 REVISED EDITION 1997(1997 年 6 月 15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快速交通系统(费用)条例》。 1990 年 5 月 11 日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当局 2 提供的服务的费用。(1) 应向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支付在附表1第一栏,在第二栏与之相对列的费用。 S 7682013 wef 20122013 (2) 附表 1 中规定的费用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 S 7682013 wef 20122013 运营快速交通系统的许可证费用 3.(1) 被许可人根据法案第 13(3) 条为获得附表二第一栏中指定的快速交通系统运营许可证而支付的费用在该附表第二栏指明的期间内,须为该附表第三栏指明的与该期间相对应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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