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牌照费)规例34, 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牛(许可费)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费用 3 不退还费用 立法历史 牛法(第 34 章,第 7 节) 牛(许可费)条例 Rg 2 G.N.第 S 8199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5 年 1 月 1 日《引证费法》应为 1。本条例可引称为《牛(许可证费)条例》。 2.(1) 在符合第 (2) 款的前提下,根据 (a) 条第 4 条支付的许可费用,如果是关于保存不超过 15 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的地方的许可,截至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 牛头,每年 66 头; S 7882014 wef 01012015 (b) 持有超过 15 头但不超过 50 头牛的地方的许可证,每年 164 头;和 S 7882014 wef 01012015 (c),如果是关于饲养超过 50 头牛的地方的许可证,每年 300 头。 S 5612010 wef 01121910 S 7882014 wef 01012015 (2) 任何一年 6 月 30 日之后颁发的许可证的应付费用不得超过第 (1) 款规定的费率的一半。许可证费用不予退还。 3. 为许可证支付的费用在撤销或暂停时不予退还 立法历史 牛(牌照费)条例(第 34 章,RG 2)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使用牛(牌照费)条例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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