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672011 于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67 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263A 章) 2011 年快速交通系统(费用)(修订)条例 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行使快速交通系统法第 45 条赋予的权力,经部长批准对于运输,特此引用和开始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1 年快速交通系统(费用)(修订)法规,并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第 2 条《捷运系统(费用)规例》(Rg 2)(在本规例中称为主要规例)经修订 (a) 删除附表的字样并代以附表一字样; (b) 在规例标题中的费用一词之后插入有关当局提供的服务的词。新条例 3 3. 对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条例 2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运营快速公交系统的许可证费用 3.(1) 许可证持有人根据该法案第 13(3) 条支付的费用在附表第二栏所指明的期间内经营该附表第一栏所指明的捷运系统的许可证,须为该附表第三栏所指明的与该期间相对应的数额S 6672011 2 。 (2) 附表二中规定的许可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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