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9 号)令 2006 S 266/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5月19日
受保护的地方(第 9 号)令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266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9 号)令 2006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6 年《保护区(第 9 号)令》和应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令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es。时间表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The Authority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国家环境署首席执行官,ENVIRONMENTAL HEALTH INSTITUTE NO. 11 BIOPOLIS 方式 0605060708 HELIOS BLOCK。所有这些区域都包括在 MUKIM No. 3 (PASIR PANJANG) 的国有土地 3886W 的一部分,由 ENVIRONMENTAL HEALTH INSTITUTE NO. 占用。 11 BIOPOLIS WAY 0605060708 HELIOS BLOCK,面积约719平方米,边界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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