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8 号)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385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8 号)令 2003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保护区(第 8 号)令》和应于 2003 年 8 月 5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该等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伊斯。时间表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管理局秘书总理府致部长,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ISTANA DOMAIN。所有这些区域都包括在州地块 99964N、99965X、99966L、99967C、99968M、99969W 和 99970C 的一部分中,以及州地块 99960P、99971M、98M、99545K、575W、99998C、995999M、5615PM 和, 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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