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03 S 141/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28日
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命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141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2 号)令 2003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保护区(第 2 号)令》和应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等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伊斯。时间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裕廊镇公司执行官,警卫职位编号15, ALPS AVENUE, SINGAPORE 498806。所有该区域包括 Mukim No. 31 (Changi) 的 Lot 4113X 的一部分,由新加坡机场物流园区内的警卫站占据,面积约为 3,351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从上述警卫哨所西北的一点开始,该点是 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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