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MedAlert 系统)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强制订阅 MedAlert 系统 4 保持联系的义务 5 传播通过 MedAlert 系统等提供的信息的义务 6 第 S 号处罚603 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48 章) 2008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MEDALERT 系统)条例 为行使《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文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8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MedAlert 系统)条例,并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营业日,与任何持牌处所或运输工具,是指持牌处所或运输工具开放营业的日期,无论该持牌处所或运输工具的营业时间如何;传真号码是指可以发送传真的新加坡电话号码;就任何持牌处所或交通工具而言,医护人员指从事涉及处理或处理 (a) (b) 持牌处所或交通工具的任何患者的任何工作的人;或从此类患者身上采集的任何生物样本;就持牌人而言,持牌处所或运输工具指持牌人持有牌照的私家医院、诊所、检验室或医疗机构;被许可人是指许可证的持有人; MedAlert 是指通过 MedAlert 系统发送给被许可人或任何类别的被许可人的有关任何医疗或保健事项的信息,该信息在主任看来是重要和时效性的; MedAlert 系统指由政府维护和运营的系统,目的是向持牌人或任何类别的持牌人发送与署长认为重要和时效性有关的任何医疗或保健事宜的信息;移动电话号码是指由电信执照持有人根据《电信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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