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13 3 删除和替换条例 22 4 新的 IVA 部分第 S 308 号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第 248 章) 私人2008 年医院和医疗诊所(修订)条例 为行使《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私立医院和 2008 年医疗诊所(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13 条的修订 2. 《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条例》(Rg 1)第 13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是通过在所有者、拥有管理或控制权的人之后立即插入,来修改。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删除和替换第 22 条 3. 删除和替换主要法规的第 22 条,并以以下法规代替 饮食服务 新第 IVA 56 部分,以下第 22 部分。每家私家医院的持牌人(妇产院除外)应确保私家医院雇用或安排合格的营养师,以监督病人护理的饮食方面,并确保遵守适当的饮食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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