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医院及诊所(宣传)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宣传)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受任何成文法律和本条例约束的宣传 4 在新加坡境内宣传 5 广告媒体 6 与任何人一起宣传 7 采访 8 对公益事业的贡献 9 拍摄医疗机构的场所 10 公共研讨会等的宣传 11 在新加坡以外的宣传 12 进行宣传的国家 13 处罚立法历史 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48 章,第 22(1)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1 日出版2004 年 1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公共)条例 Rg 3 GN第 S 2812004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5 月 17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私立医院及医疗诊所引证(宣传)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医疗机构是指任何 (a) 私立医院; (b) 诊所; (c) 临床实验室; (d) 根据该法案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被许可人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6 条获得许可使用任何场所或交通工具作为医疗机构的人;宣传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任何广告 (a) 印在任何媒体上用于信息交流; (b) (c) 出现在任何大众媒体上、通过其传播或可从任何大众媒体中获取,无论是电子媒体还是其他媒体;或包含在医疗机构制作或使用的任何通信媒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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