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公共)条例 2004 S 281/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公共)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在新加坡境内的宣传 5 广告媒体 3 受任何成文法和本条例约束的宣传 6 与任何人一起宣传 7 采访 8 对正当理由 9 在医疗机构的场所拍摄 10 宣传公共研讨会等 11 在新加坡以外的宣传 12 进行宣传的国家 13 处罚第 S 281 号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 新加坡在线法规 5 月 14 日在附属立法增刊中发布2004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第 248 章) 2004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公共)条例 在行使《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2(1) 条赋予的权力时,高级部长许文远先生国务部长,财政部,负责卫生部长,特此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4 年《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公共)条例》,自 2004 年 5 月 17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医疗机构指任何 (a) 私立医院; (b) 诊所; (c) 临床实验室; (d) 根据该法案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被许可人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6 条获得许可使用任何场所或交通工具作为医疗机构的人;宣传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任何广告 (a) 印在任何媒体上用于信息交流; (b) (c) 出现在任何大众媒体上、通过其传播或可从任何大众媒体中获取,无论是电子媒体还是其他媒体;或包含在医疗机构制作或使用的任何通信媒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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