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外国从业者考试)规则 2011 S 553/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法律职业(外国从业者考试)规则 2011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考试管理 4 申请参加考试 5 申请审查主任决定 6 考试费用 7 行为准则 8 考试结果 9 考试审查委员会 10 考试纪律委员会 11 向考试纪律委员会报告不当行为 12 考试纪律委员会的调查 13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14 本规则下的持续责任 15 学院撤销证书、奖励和奖品的权力 16 豁免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7 指南 附表费用(包括商品和服务税) No. S 553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11 年法律专业(外国从业者考试)规则 行使由《法律职业法》第 10(1) 和 (2) 条,th e 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董事会在征询法律部长和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的意见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法律职业(外国从业者)考试)规则 2011 并将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董事会是指研究所的董事会;候选人是指其参加考试的申请已获批准的人;主席指学会主席;行为守则指署长根据第 7 条发布的行为守则,包括根据该规则不时修订的行为守则;主任是指董事会任命的考试主任,包括董事会任命的任何考试副主任;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考试中心是指进行考试的场所;考试是指由协会为 2008 年法律职业(国际服务)规则第 20 条(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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