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廊镇公司(普通印章)规例章。 150, RG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1日
裕廊镇公司(普通印章)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印章 3 加盖印章 4 文件的执行 立法历史 裕廊镇公司法(第 150 章,第 32(1) 节) 裕廊镇公司(普通印章)条例 Rg 1 修订版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8 年 6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裕廊镇公司(印章)引证规例。印章 2.(1) 应根据法令第 32(1)(b) 条制作印有新加坡裕廊镇公司字样的普通印章。 (2) 印章可能会不时被打破、更改、更改和重新制作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公司似乎合适,应保存在办公室时任法团。加盖印章 3.(1) 除第 (2) 款外,所有需要公司印章的契约、文件和其他文书均应由公司授权在董事长或行政总裁及获公司正式授权代其行事的其他人士的签名,并须由主席或行政总裁及该正式授权的人士签署,而该签署应足以证明公司的法团印章公司已妥为加盖,该印章为公司的合法公章。 S 6362006 wef 01122006 (2) 与公司出售或租赁的任何房屋的销售、租赁、转让、抵押或保证有关的所有契约、文件和其他文书 (a) 可由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在公司正式授权代表该事务的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司的授权; (b) 应由该正式授权人签署。...
裕廊镇公司(普通印章)规例章。 150, RG 1pdf预览版
裕廊镇公司(普通印章)规例章。 150, RG 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