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体育理事会(普通印章)规例305, RG 2
新加坡体育理事会(普通印章)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普通印章立法历史 新加坡体育理事会法案(第 305 章,第 24 节) 新加坡体育理事会(普通印章)条例 Rg 2 G.N.第 S 1611977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7 年 7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新加坡体育理事会(印章)奖状规例。法团印章 2.(1) 理事会应采用法团印章,该印章可不时按理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破坏、更改、更改和重新制作,除非获得理事会决议授权,否则不得使用。理事会或理事会为此任命的委员会。 (2) 所有需要理事会印章的契约、文件和其他文书均应加盖理事会的公章,以及新加坡在线法规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所有文书。加盖印章的,须由理事会成员和行政总裁或理事会为此目的委任的其他人签署。 (3) 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如由私人之间或由私人订立,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印章,如由理事会订立,则须以书面加盖理事会印章。 (4) 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如果是在私人之间订立,则须由受委托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如由理事会订立,则应以加盖理事会印章的书面形式或以由行政总裁代表理事会并在其指示下签署或由任何其他人代表并依据理事会授权签署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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