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86 年目录 颁布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 所得税(新加坡人民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议)1986 O 24 GN 号令第 S 3131986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6 年 12 月 12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免除根据该法案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这些安排应生效,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根据该法案的税收,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1986 年 4 月 18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双重征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现在,部长特此宣布(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出;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中国财政、逃税收入税的协议,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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