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立陶宛)(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4 S 375/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28日
2004 年所得税(新加坡立陶宛)(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4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 附表第 S 37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立陶宛)(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4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2003 年 11 月 18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其他事项,为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时间表协议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税收 防止收入税方面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希望就收入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缔结协定, 同意如下 第 1 条 涵盖的人员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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