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税)(国际组织官员豁免)令 2005 S 169/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31日
海关(关税)(国际组织官员豁免)令 2005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 2 定义 3 组织官员豁免第 S 169 号海关法(第 70 章)海关(关税)(国际组织官员豁免) ) 2005 年令 为行使《海关法》第 13(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海关(职责)(国际组织官员豁免) 2005 年命令。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中,与任何组织有关的会议是指将于 2006 年 9 月在新加坡举行的该组织理事会的年度会议及其任何附属会议;官方,就任何组织而言,是指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a) (b) (c) (a) (b) (c) (d) (e)任何理事、执行董事、候补委员、任何委员会成员或本组织代表;本组织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a)段提述的任何人的顾问;组织是指以下任何一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f)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组织官员的豁免 3. 每位组织官员为参加会议筹备或出席会议而作为个人行李带入新加坡的任何物品,在此免缴关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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