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将在建建筑物用作工人宿舍)条例 2008 S 636/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2008 年建筑控制(在建建筑物用作工人宿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在建建筑物用作工人宿舍 3 在建建筑物中的工人宿舍认证 4 工人宿舍房间要求 5 限制关于将在建建筑物用作工人宿舍 第 S 636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2008 年建筑控制(在建建筑物用作工人宿舍)条例》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8 年建筑控制(将在建建筑物用作工人宿舍)条例,并将在新加坡在线法规 20 上生效。 2022 年 2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使用作为工人宿舍的在建建筑物的数量 2.(1) 建造者不得使用或允许将其正在建造的未完工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用作工人宿舍,除非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2) 任何违反第 (1) 款的建筑商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在建建筑物的工人宿舍认证 3.(1) 在建建筑物的任何部分都不得用作工人宿舍,除非建造者聘请了专业工程师(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第 8 节中提到的合格人员) 1)(b) 和 11(1)(d)(ii) 监督建筑物结构工程的实施的法案) 以 (a) 证明工人宿舍正上方和其上的楼层位于该建筑物的位置及其支撑柱已按照批准的建筑物结构图则建造; (b) 以建筑管制专员可能要求的形式向建筑商提供 (a) 项所指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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