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条例 2008 S 199/200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3日
2008 年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应用 1 引用和开始 4 最低绿色标志分数和相关的绿色标志认证 5 由适当的从业者分配数字分数 6 最低环境可持续性标准 7 使用代码提交分数8 与批准的建筑计划的偏差 9 提交竣工分数 10 处罚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第三附表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第 S 199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建筑控制 ( 2008 年环境可持续性)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被称为 2008 年建筑控制(环境可持续性)条例并将进入2008 年 4 月 15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就任何建筑工程而言,适当的从业人员指 (a) (b) (c) 根据第 8(1)(a) 条任命的合资格人士) 或该法令第 11(1)(d)(i) 条,以根据该法令编制这些建筑工程的图则;根据该法令就该等建筑工程委任的任何其他合资格人士;或根据《专业工程师法》(第 253 章)在机械工程或电气工程分支中注册的专业工程师,根据《规范》,该工程师被认为有能力评估建筑工程,并使用《规范》中规定的评分方法,以数字分数表示该等建筑工程符合守则的程度;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包围空调空间的建筑物元素,通过这些空间可以从外部传递热能;建筑图则就任何建筑工程而言,指 2003 年建筑控制条例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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