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令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自 1312022 2020 版起生效的 1983 年法律法案修订版非正式合并版。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案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 节 2. 3. 简称 适用法案 法案对政府的适用 第 2 部分 解释 一般解释 4. 5. 工作场所和工厂的含义 6. 雇员和雇主的含义第 3 部分 法案的管理 7. 8. 9. 任命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专员和其他官员 专员、副专员、检查员、授权官员等担任公务员 确定检查员和授权官员 第 4 部分 一般职责工作场所人员 10. 11. 12. 13. 14. 不同能力的职责 工作场所占用人的职责 雇主的职责 自雇人士的职责 负责人的职责 1 非正式合并版本,自 1312022 2020 版起生效。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 2 14A 部分。与承包商有关的委托人的额外职责 15. 16. 工作人员的职责 工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或有害物质的制造商和供应商的职责 安装、安装或改造机械或设备的人员以及机械控制人员的职责在工作中使用 占用者和雇主的其他相关职责 公共区域占用者的职责 根据本第 18 部分违反职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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