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动物和鸟类法令 1965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了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新加坡法律修订委员会的授权编制和出版法律修订版 1983 年 2020 年版。 1965 年动物和鸟类法 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 2. 3. 4. 5. 6. 简称 解释 总干事和授权官员的任命 授权审查员的指定 公务员 需要出示的身份证 进口、转运、出口动物和鸟类以及持有有毒昆虫等。对进口等作出命令的权力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口或转运任何动物、鸟类或兽用生物制品 进口或持有有毒昆虫、害虫或转基因生物等 进口动物和鸟类的检验 动物的到达或要报告的鸟类 处理被进口到新加坡的患病动物和鸟类的权力 船上的动物和鸟类 允许装载尸体 某些物品的销毁或消毒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任何动物或鸟类 动物和鸟类的检查和治疗出口前 无疾病证明 第 2 部分 进口 出口 1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31.12.2021 2 Animals and Birds Act 1965 2020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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