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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外取消抵押获得的机动车登记时应遵守的准则[LTO 备忘录通告第96-239]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6年07月22日
通过法外取消抵押获得的机动车登记时应遵守的准则...
通过法外取消抵押获得的机动车登记时应遵守的准则[LTO 备忘录通告第96-239]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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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实施全新机动车三年注册的暂行程序[LTO备忘录通函编号587-2005]
抵押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678-2006]
未注册机动车的逮捕指南[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508-2004]
二手进口机动车登记简化程序[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546-2004]
进口机动车的初始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AHS-2008-937]
政府所有的进口机动车登记权下放[LTO备忘录通函编号90-129]
液化石油气汽车检验和登记应遵守的准则[DOTC 部门令第2007-06]
进口机动车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93-164]
根据租赁协议登记机动车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5-222]
关于更新进口车辆登记的澄清备忘录[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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