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航空服务过境协议 注:菲律宾是该协议的原始签署国。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46 年 3 月 22 日交存。它于 1945 年 1 月 30 日生效,对菲律宾而言,于 1946 年 3 月 22 日生效。参考:本协定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3,页。 56 和 84 UNTS,p。 389. 签署和接受本国际航空运输过境协定的国家,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声明如下: 第 1 条 第 1 节 每一缔约国在下列方面给予其他缔约国下列空中自由:定期国际航班: (1) 飞越其领土而不降落的特权; (2) 为非交通目的登陆的特权。本节的特权不适用于用于军事目的的机场,但不包括任何定期国际航班。在敌对活动或军事占领地区,以及战时通往该地区的补给线沿线,行使此项特权,须经军事主管机关批准。第 2 节 上述特权的行使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规定,并在其生效时,符合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起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 , 1944. 第 3 节 一缔约国授予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公司为非交通目的经停的特权,可要求该航空公司在经停的地点提供合理的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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