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成年妇女人口贩运国际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11月12日
1947 年 11 月 12 日国际禁止成年妇女交通公约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第 99 号,1952 年 5 月 19 日。菲律宾加入书于 1954 年 9 月 28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4 年 9 月 30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它于 1950 年 4 月 20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54 年 11 月 30 日。第 49 条 第 1 条 任何人为满足他人的情欲,纵使征得、引诱或带走成年妇女或女孩在他国从事不道德的活动,应受到处罚,尽管构成犯罪的各种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犯罪未遂以及在法律范围内为有关犯罪做准备的行为也应受到惩罚。就本条而言,“国家”一语包括有关缔约国的殖民地和保护国,以及在其宗主权下的领土和受托管理的领土。第 2 条 目前法律不足以处理前条所列罪行的缔约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这些罪行进行处罚。第 3 条 缔约各方承允就任何曾实施或企图实施本公约或 1916 年和 1921 年关于制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其各种构成行为已经或将要在不同国家完成,以下信息(或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提供的类似信息): (a) 定罪记录,以及有关罪犯的任何有用和可用的信息,例如他的公民身份、描述、指纹、照片和警察记录、他的操作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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