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关于为东南亚国家联盟设立基金的协定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12月17日
1969 年 12 月 17 日东盟关于为东南亚国家联盟设立基金的协议252. 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希望加快并加强落实《东盟宣言》所体现的东盟目标和宗旨,并认识到设立基金以资助经东盟外交部长批准的联合项目的可取性和必要性,兹同意如下: 第 1 条一、缔约双方应设立东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2. 东盟成员国有权成为基金成员,并在签署本协定后成为成员,或者在新成员的情况下,在交存本协定加入书时成为成员。第二条基金 一、基金由各成员国的东盟国家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基金”)组成。各成员国对基金的缴款应缴入各成员国的国家基金,并由该成员国保管。 2. (a) 每个成员国最初应向基金提供相当于 100 万美元的捐款,每年分期支付不超过三期。...
东盟关于为东南亚国家联盟设立基金的协定pdf预览版
东盟关于为东南亚国家联盟设立基金的协定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