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3 月 23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资助某些教育交流计划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63 年 3 月 23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474 UNTS,p . 81.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通过教育联系更广泛地交流知识和专业人才,促进美利坚合众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人民之间的进一步相互了解;同意如下: 第 1 条 应在菲律宾设立一个名为美国教育基金会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该基金会应得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政府的承认菲律宾共和国作为一个组织成立和建立,以促进本协定规定的教育计划的管理。除本协议第 3 条规定外,本基金会应免除美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的国内和地方法律,因为它们与为所述目的使用和支出货币和货币信贷有关在本协议中。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资金应由基金会用于: (1) 资助美国公民和国民的学习、研究、教学和其他教育活动 (i)菲律宾和 (ii) 位于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或境外的美国学校和学习机构的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 (2) 资助美国和菲律宾的学生、学员、教师、讲师和教授的访问和交流; (三)资助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批准的预算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教育文化事业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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