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 5 月 23 日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决议修订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第 24 和 25 条) 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多边修正案 1967 年 5 月 23 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决议;修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带附件; 1975 年 5 月 21 日对菲律宾生效。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考虑到巴西政府提出的修改《宪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建议;[1] 并注意到《公约》第 73 条的规定组织法要求对组织法的拟议修正案文本应在卫生大会审议前至少六个月传达给各成员,该组织法已得到适当遵守, I 1. 通过附件中规定的组织法修正案为本决议的组成部分,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 决定本决议一式两份,由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主席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签字确认,其中一份转交大会秘书长。联合国,宪法保存人,一份保存在世界卫生组织档案中;二 考虑到上述对《章程》的修改,按照《章程》第 73 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的会员国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接受后对所有会员国生效,决定通知接受应按照《宪法》第 79(b)条接受《宪法》的要求,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份正式文书。...
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第 24 条和第 25 条)pdf预览版第二十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第 24 条和第 25 条)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