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东道国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7月22日
1951 年 7 月 22 日 菲律宾共和国与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东道国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2 年 5 月 21 日经世界卫生大会和菲律宾政府于 1952 年 8 月 22 日批准。它生效, 1952 年 9 月 29 日。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149 UNTS, p. 197.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以确定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授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菲律宾与世界卫生组织、其成员代表、专家和官员,特别是就其在西太平洋区域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 I 条定义 第 1 节在本协定中: (i) “组织”一词系指世界卫生组织; (ii) 就第 IV 条而言,“财产和资产”、“资金、黄金或货币”或“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应被视为包括由本组织管理的财产、资产和资金宪法第 57 条和/或促进其宪法职能; (iii) “会员代表”一词应被视为包括出席世界卫生大会的所有代表;成员指定在本组织执行委员会任职的所有人员;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的所有代表,以及作为代表团成员的所有代表、副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代表团秘书; (iv) “成员”一词应被视为包括本组织的一个成员或一个准成员,以及在不是准成员的情况下有代表和参加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的领土或领土群本组织的区域,根据其章程第 47 条; (v) “主要或附属机构”应被视为包括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西太平洋区域区域委员会和所有这些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以及秘书处和区域马尼拉办事处; (vi) 就第 4、6、16 和 17 节而言,“会议自由”或“本组织的会议”应被视为包括本组织主要或附属机构的所有会议以及所有大会或由本组织在菲律宾共和国召集或在其授权或主持下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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