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文化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10月10日
1969 年 10 月 1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国墨西哥之间的文化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73 年 1 月 29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VIII DFA TS No. 2,p. 5.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希望维护和加强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以实现互惠互利;以加强和发展他们之间的文化关系的共同愿望为动力;已决定签署一项文化协议,并为此指定其全权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阁下,DR。 CARLOS P. ROMULO,外交部长;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外交大臣安东尼奥·卡里略·弗洛雷斯 (LIC) 阁下;世卫组织在以良好和正当形式交换全权后,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应同意在相互尊重其主权的基础上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遵守各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考虑到各自人民的利益。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交流人文、技术和教育领域的经验和取得的进展,并鼓励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各自的文化。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各自国家的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研究中心和其他文化机构之间的互助,并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促进下列人员的交流: a) 研究人员、教授、学生和艺术家; b) 与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书籍和出版物; c) 非商业性质的电影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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