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年 3 月 19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丹麦政府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贷款的协议 1971 年 3 月 19 日在马尼拉签署。注:该协议于 1971 年 3 月 19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在 X DFA TS No. 1, p. 中发表。 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合作和友好关系,双方同意,作为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贡献,丹麦政府将提供贷款根据本协定和所附附件的下列规定,将其扩展到菲律宾,这些规定被视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 I 条 贷款 丹麦政府(以下称为贷款人)将向菲律宾政府提供菲律宾(以下简称借款人) 为本协定第六条所述目的提供 3,000 万丹麦克朗的贷款。第 II 条 贷款账户 第 I. 指定为“菲律宾政府贷款账户”的账户(以下简称“贷款账户”)将应借款人的要求,在丹麦国家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开立,受益人为 Central菲律宾银行(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贷款人将确保贷款账户中始终有足够的资金,以使借款人能够按时支付贷款金额内采购的资本货物和服务。第 2 节。借款人(或菲律宾中央银行)有权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根据贷款采购的资本货物或服务所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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