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就美国公共法律 88-94 规定的教育特别基金提供的学生援助项目交换照会。马尼拉,197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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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03月30日
1971 年 3 月 30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就美国公共法 88-94 规定的教育特别基金提供的学生援助项目交换票据。马尼拉,1971 年 3 月 30 日。注:该协议于 1971 年 3 月 30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X DFA TS No. 1, p. 16, 22 UST 501. 马尼拉,1971 年 3 月 30 日第 171 号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 1966 年 4 月 26 日关于美国公法 88-94 授权的教育特别基金和关于最近由阁下政府提出的关于助学计划的讨论。该项目的详细信息在本说明的附件中详述。如附件所示,该项目要求使用 575,000 美元建立一个永久信托基金,其收益将用于教育计划和有益于菲律宾学生的活动。该项目还规定使用高达 30,000 美元支付初始项目费用。我现在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通知阁下,本说明附件中概述的该项目已获批准,为此目的,教育特别基金将提供 605,000 美元。我还荣幸地提议,根据我们 1966 年 4 月 26 日的换文,以下承诺书将指导本项目的实施。 1. 美国政府应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存款银行为该项目支付美元,并记入国家经济委员会学生援助基金的贷方,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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