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政府与作为借款国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重新安排菲律宾债务的协议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3月25日
1988 年 3 月 25 日 瑞士联邦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作为借款人关于重新安排菲律宾债务的协议 瑞士联邦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根据 1987 年 1 月 22 日举行的“巴黎俱乐部”会议上通过的建议,菲律宾政府代表与包括瑞士在内的某些债权国的代表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 1 条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借款人”)通过菲律宾中央银行作为其财政代理人,同意偿还本协议中提及的债务。第 2 条 (1) 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记录中定义的菲律宾公共债务,其本金和利息是由瑞士联邦担保、原到期日超过一年、于 4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商业贷款产生的, 1984 年,扩展到菲律宾政府或其机构、组织/或机构之一,或由菲律宾政府或其机构、组织/或机构之一的付款担保涵盖,并在 1 月 1 日之间到期,1987 年和 1988 年 6 月 30 日。 (2) 这些到期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1500 万瑞士法郎。本协议项下的到期日在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单独清单中详细说明。 (3) 1984 年 12 月 20 日原合并到期的偿债,不受本次重组影响。第 3 条 第 2 条中规定的菲律宾债务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a) 对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88 年 6 月 30 日之间到期且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100%本金和 70% 的利息在 10 次相等且连续的半年付款中,第一次于 1993 年 4 月 1 日到期,最后一次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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