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5日
1997 年 10 月 15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方”,出于发展两国贸易关系和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友好关系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两国政府将千方百计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两国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政府将研究另一方政府可能提交审议的建议,并遵守两国政府可能同意的决定,以实现更密切的经济关系。第 2 条 各国政府将允许其出口商品向另一方出口,并为另一方可出口商品的进口提供便利,在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根据其法律、规则和各个国家的规定。第 3 条 a。缔约双方应在下列所有事项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b.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包括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关税和收费,或对进出口支付转移征收的关税和收费的方法; C。与清关有关的规则和手续; d。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国内税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内部费用;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第四条 各国政府对另一国商船在其港口进出、停泊和停泊时,给予悬挂任何第三国国旗的船舶按照各自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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