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决心在社会保障领域开展合作,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协议,并同意如下: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9月17日
2001 年 9 月 17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瑞士联邦关于社会保障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决心在社会保障领域开展合作,决定缔结一项协议为此目的,并同意如下: 第 I 部分 一般规定 第 1 条 定义 1. 为本协定之目的,术语: (a) “一方”指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或瑞士; (b) “领土”就菲律宾而言,是指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就瑞士而言,是指瑞士联邦的领土; (c) “国民”就菲律宾而言是指菲律宾公民;就瑞士而言,瑞士公民; (d) “主管当局”就菲律宾而言是指:社会保障系统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关于瑞士:联邦社会保险局; (e) “主管机构”就菲律宾而言是指:社会保障体系;关于瑞士:负责执行第 1(b) 款或第 2 条规定的立法的机构; (f) “立法”是指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 (g) “保险期”就一方而言,是指根据该方的法律获得受益权的缴款期限或同等期限; (h) “福利”就一方而言是指该方法律规定的任何现金福利、退休金或津贴,包括适用于此类现金福利、退休金或津贴的补充或增加; (i) “老年福利”就菲律宾而言是指:根据第 2 条第 1(a) 款规定的立法授予的退休福利;关于瑞士:根据第 2 条第 1(b)(i) 款规定的立法授予的老年福利; (j) “遗属抚恤金”就菲律宾而言是指:根据第 2 条第 1(a) 款规定的立法支付给未亡配偶的死亡抚恤金;关于瑞士:根据第 2 条第 1(b)(i) 款规定的立法授予的遗属抚恤金; (k) “残疾津贴”就菲律宾而言是指:根据第 2 条第 1(a) 款规定的立法支付的残疾津贴;关于瑞士:根据第 2 条第 1(b)(ii) 款规定的立法授予的残疾福利; (l) “居住”是指通常停留; (m) “住所”是指一个人以永久居留为目的而居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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