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劳动就业部与大韩民国就业劳动部关于韩国就业许可制度下工人派遣和接收的谅解备忘录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2011 年 8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劳动就业部与大韩民国就业劳动部关于韩国就业许可制度下的工人派遣和接收的谅解备忘录 劳动就业部菲律宾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就业和劳动部(以下简称“双方”),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希望通过在就业和劳动事务以及人力资源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承认两国从此类合作中获得的利益;已达成以下谅解: 第 1 段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维持双方之间可行的合作框架,并在发送和接收过程中保持透明度和效率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外国工人就业许可制度(以下简称“EPS”)下的菲律宾工人。第 2 款. 定义 在本谅解备忘录中, (a) “雇主”一词是指获得韩国雇佣劳动部(以下简称“MOEL”)许可雇用外国工人的企业主依据韩国外籍劳工雇佣法(以下简称“外籍雇佣法”); (b) “求职者”一词是指已通过EPS-韩语能力测试(以下简称“EPS-TOPIK”)和根据《外国就业法》进行的体检的菲律宾国民; (c) “工人”一词是指根据《外国雇佣法》接受聘用并与韩国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菲律宾国民; (d) 术语“派遣机构”是指有权招聘和派遣工人到韩国的政府机构,包括对求职者进行预筛选和资格预审,以及根据《外国就业法》与接收机构合作的所有事项; (e) “接收机构”一词是指有权管理求职者名册、接收来自派遣机构的菲律宾工人以及与派遣机构就菲律宾工人入境程序有关的所有事宜进行协调的机构。根据《外国就业法》; (f) “考试机构”是指教育部授权和委托的对EPS-TOPIK进行全面管理的机构,包括发布考试公告、接收申请、准备试题、根据外籍就业规定进行考试。行为; (g) “常驻人员”一词是指派遣机构或派遣机构的代表,根据《外国雇佣法》代表接收机构或派遣机构派遣到菲律宾或韩国,以提供支持。发送或接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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