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4 月 27 日 菲律宾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海上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以下统称“双方”或单独称“一方”);加强中菲海事机构之间的良好关系和相互了解;承认建立持久的海上合作框架的共同利益;本着为海事部门的持久合作奠定坚实基础的精神;根据1975年6月9日两国建交时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原则。同意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双方应在各自权限内并根据各自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国际条约和缔约方签署的公约。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应促进以下合作领域: 一、海上安全。双方应在两国其他海事机构的协助下,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海上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公约的框架内合作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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