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以色列国外交部关于外交使团或领事馆人员家属有酬职业的安排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1日
2013 年 2 月 11 日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以色列外交部关于外交使团或领事馆人员家属有偿占用的安排菲律宾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意识到与外交代表同住的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可能希望在外交使团或领馆成员被派驻的国家工作;希望促进这些家庭成员在接受国从事有酬职业;已达成下列安排: 第一条——从事有酬职业的许可根据接受国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安排的规定,应授权国家在接受国从事有酬职业。接受国应保留拒绝批准在某些领域就业的权利,尤其是: 如果雇主是接受国,包括其半自治机构;基金会;国有和混合的公私合营公司。如果活动影响国家安全。如果就业与职业有关,该职业的实践由法律规定并保留给接受国国民。在接受国从事有酬职业的任何授权,仅在接受国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成员任职期间或其后最近三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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