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港口登陆人类尸体和/或遗骸[DOH 检疫行政令第 10 号] 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9月25日
(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50 年 9 月 25 日 4 日] 人类尸体和/或遗骸在菲律宾港口登陆 据观察,准备在菲律宾埋葬的来自国外的人类尸体和/或遗骸在没有所需的死亡证明的情况下登陆。这违反了 1947 年 9 月 22 日的本办公室第 1 号通知的规定。为指导和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第 1 号通知的下列修改后的规定立即生效: 1. 所有尸体和/ 或在菲律宾港口登陆的遗体应附有死亡证明或其真实副本,并由该文件的保管人正式证明; 2. 尸体和/或遗体应附有防腐师和/或承办人的证明,证明尸体和/或遗体已经过适当的防腐处理,并放置在密封防水的密封棺材中,而骨头和骨灰应放在密封的骨灰盒或内衬锌或锡的盒子中; 3. 除上述情况外,霍乱或天花死亡者的遗体未经适当消毒,自死亡起满一年,并提供该遗体的真实证明,不得通过检疫。经消毒后应随身携带,因斑疹伤寒或鼠疫死亡的人的尸体只有在没有害虫的情况下才能允许通过检疫。尸体应附有该尸体已被杀虫的真实证明。因此,再次提醒您,不遵守上述规定将导致尸体和/或遗体无法在菲律宾任何港口登陆,此类尸体和/或遗体应运回其原产地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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