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局的最新免疫接种要求[DOH 检疫行政令第 4 号3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9月12日
(纳尔)卷。 1 第 1 号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卫生部检疫行政令第 1 号1961 年 9 月 12 日 31 日 ] 检疫局的最新免疫要求 根据第 123 号共和国法第 5 节 (c) 段和检疫条例第 19 节的规定,请注意以下疫苗接种证书要求国际旅行:疫苗接种证书要求 1) 天花——来自所有国家的入境者。 2) 霍乱——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省份、香港、澳门、加尔各答和砂拉越(古晋和四芒港)的入境者。任何从受感染地区抵达但未持有有效证明的人员,应隔离五 (5) 天,自离开受感染地区之日起计算。任何从这些地区抵达并持有有效证书的人都应在从离开受感染地区之日起计算的五 (5) 天内受到监视。一岁以下的儿童不需要证明。但是,这些儿童应在同一时期受到监视。 3) 黄热病——从以下地区乘飞机抵达: (a) 南美洲:——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和秘鲁。 (b) 非洲:——安哥拉、南喀麦隆、刚果、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加纳、尼日利亚、卢安达乌林迪、塞拉利昂和苏丹。任何从受感染地区乘飞机抵达但没有有效的黄热病疫苗接种证书的人应被隔离,直到证书生效或从最后可能接触感染之日算起的不超过六 (6) 天已经过去。...
检疫局的最新免疫接种要求[DOH 检疫行政令第 4 号31]pdf预览版
检疫局的最新免疫接种要求[DOH 检疫行政令第 4 号3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