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规章制度*[PDIC]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3月12日
(纳尔)卷。三号4 / 10 月 - 1992 年 12 月 [ PDIC,1969 年 3 月 12 日 ] 修订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 R.A. 的规定经修订的第 3591 号,题为“建立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的法案,定义其权力和义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以下经修订的规则和条例,管理菲律宾银行和银行机构的存款责任保险菲律宾与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DIC”,现颁布:第一部分术语定义第 1.01 节。在这些规则和条例中使用:银行和银行机构——应是同义词和可互换的,应包括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农村银行、开发银行、合作银行、信托公司、外国银行在菲律宾的分行和代理机构以及所有其他公司,在菲律宾履行银行职能的公司、合伙企业。湾。接管人——包括接管人、清算代理人、保管人、佣金、个人或其他依法负责清算银行事务的机构。 C。受保银行——指其存款按照 R.A. 的规定受保的任何银行。 3591,经修正。 d。无保险银行——指其存款没有保险的任何银行。 e.存款——指银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到的未付余额或等价物,银行已为此或有义务将信用记入商业、支票、储蓄、时间或储蓄账户,或有证据证明通过存折、支票和/或存款证明,根据中央银行规则和法规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印制或发行,以及银行的其他符合银行惯例和惯例的义务,PDIC 董事会应发现并应通过法规规定银行的存款负债:但在菲律宾境外的银行办事处支付的银行义务不得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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