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号1/JANUARY-MARCH 1991 [ VRB,1991 年 1 月 28 日 ] 修订规则和条例 根据第 1987 号总统令第 3 节第 9 段,录像管理委员会特此制定和颁布以下修订规则和条例: 第一章术语定义 部分 1. 术语的含义——在这些规则和条例中使用,以下术语是指: VRB 或委员会——根据 1987 号总统令创建的录像管理委员会。录像——录像带、光盘、类似软件或其任何其他技术变体,包含可以在电视屏幕和其他投影设备上再现的任何电影艺术或作品、表演或事件的预先录制的视觉图像和声音。但是,录像不包括视频游戏和计算机磁带、光盘以及用于可能需要观众积极参与的游戏和娱乐目的的类似软件和设备。电影艺术或作品——利用一系列画面快速连续地投射在屏幕上的艺术创作,在连续位置上显示的物体略有变化,以产生物体移动的连续画面的光学效果。权利——电影艺术或作品的制片人、进口商、被许可人或承租人给予的同意、批准或授权,用于商业利用此类艺术或视频作品。制作 – 为公共展览或家庭观看拍摄视频、任何电影艺术或作品、表演或活动的商业行为。复制——将电影转移、复制、复制、录音或配音成录像的行为或业务,电影艺术或工作表演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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